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日期:2021年08月19日  作者:黄丽夏  来源:医疗保障局  点击:[]
分享: 

附件1

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退休审批证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法律

医保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公安部门




3

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公安部门




4

异地工作证明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工作单位




5

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门诊费用报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救治医疗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法院




6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

医保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法院




上一条: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下一条: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