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编号: 类〔20 〕 号
申请人信息 |
姓 名 (自然人) |
身份证号码 |
||
名 称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方式 |
||||
告知内容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
虚假承诺的 法律责任 |
对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政务服务部门依法撤销相关决定,依法依规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
|||
适用对象 |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
|||
申请人的 承诺 |
(一)具体承诺内容: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 (三)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
|||
申 请 人: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