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日期:2021年08月19日  作者:黄丽夏  来源:医疗保障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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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机关各股室:

为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眉办发〔2021〕2号)《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眉市医保发〔2021]5号),现制定《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青神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

青神县医疗保障局

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推进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以四川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现有医保政务服务事项为基础,县本级选取与参保人员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6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清算;

(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四)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五)门诊费用报销;

(六)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国家、省、市和县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做出承诺的,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

四、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申请人在青神县市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提供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

(二)信息校验。逐步实现与公安、人社等部门重点数据共享,以数据共享方式校验承诺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做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股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和县要求,完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畅通直系亲属为老年人代办的线上线下渠道。

(二)各相关股室单位要贯彻放管结合要求,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因素,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1.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2.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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