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住建局 >> 信息公开 >> 正文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成立住建局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建通〔2017〕43号

  
日期:2017年07月11日  来源:县住建局  点击:[]
分享: 

局属各单位、股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青神县委办公室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立青神县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委办〔2017〕67号),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住建局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建林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刘波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副组长:谢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竣局党组成员、规划局局长

兰平昌局党组成员、防震减灾局局长

余泽云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葛月丽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任和县政协办副主任(抽调到县住建局帮助工作)

成员:张译房管局局长

江卫兵质安站站长

刘江建设股股长

肖耕建设监察大队

郭成华村镇中队队长

彭利项目办主任

陈浩设计室主任

郑林行政许可股股长

郭玲池计财股股长

宋海燕局办公室主任

阳彬接访办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宋海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保障、日常管理及资料归档、信访维稳、督查督办追责问责4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保障组

组长:刘波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谢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质安站、建设股、房管局、计财股、局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中央督察组督察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中央督察组要求统筹协调做好督察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做好会务安排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日常管理及资料归档组

组长:刘波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员:质安站、建设股、房管局、局办公室

主要职责:收集整理中央督察组需要调阅的资料;协助中央督察组调阅资料,及时为督察组提供各类补充档案资料;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计划安排,制定迎接督察工作方案;根据中央督察组发现的问题,及时分解立项进行整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质安站具体职责。(责任领导:江卫兵,责任人:苏钦)。

负责指导全县建筑施工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全面推行建筑场地标准化管理,重点控制施工、道路、堆场及渣土运输、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所有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六必须”(必须围挡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县场)和“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协助环保局查处建筑工地噪声污染行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2.建设股具体职责。(责任领导:刘江,责任人:张磊)

负责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实行雨污分流;落实河长制制度,加强对城区护城河水体治理。实施城市公园、绿地等生态建设;开展建筑节能减排,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3.房管局具体职责。(责任领导:张译,责任人:宋兵)

负责规范全县装饰装修活动行为,加强装修现场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工匠在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负责协调落实装饰装修垃圾定点及清运工作。

(三)信访维稳组

组长:余泽云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成员:接访办。

主要职责:收集、分析督察期间社会舆情,主动采取预防性措施;接受并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和投诉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督查督办追责问责组

组长:葛月丽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局纪检组、局监审股。

主要职责:负责对中央督察组交办的案件进行责任分解;督促局属有关单位、股室及时办理并公示相关办理情况;开展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全县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核查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督促和协调查处中央督察组发现需要追责问责的相关问题线索;协调县纪委按中央督察组要求对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负责统计追责问责情况并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所有成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组长调配,认真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工作组要根据确定的工作职责,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定人定责、抓紧抓细,确保迎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工作组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所有迎检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确保24小时联络通畅。特殊情况必须向组长报告。

(四)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市委市政府“六个坚持”和县委十条规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7月11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