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9]22号

  
日期:2019年11月22日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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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眉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和《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规划、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蓝线规划管理工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蓝线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七条划定城市蓝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四)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五)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阶段,应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九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划定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城市蓝线坐标。

第十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增加营利性的商业设施。

(三)擅自填埋、占用、改变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影响水体防护安全、破坏地形地貌的爆破、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

(五)擅自增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六)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保护、航道、港口码头岸线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应依法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限期恢复。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蓝线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蓝线实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6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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