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1年12月24日  来源:自然资源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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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创新我市防灾减灾模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2年起为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监测人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及受威胁群众的房屋购买保险,有效降低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监测人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及受威胁群众的房屋。

二、保险责任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监测人员保险责任,主要是指在从事地质灾害日常检查、巡查排查、监测预警、避让转移等工作过程中造成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

(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保险责任,主要是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因地质灾害引发意外事故造成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

(三)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房屋保险责任,主要是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房屋,因地质灾害引发意外事故造成群众房屋倒塌和损害的。

三、其他要求

(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次年参保对象保险购买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落实专项资金,负责为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监测人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及受威胁群众的房屋购买保险;要建立地质灾害保险长效机制,对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监测人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和受威胁群众的房屋,要及时购买保险。所有参保对象均应从四川省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填报管理系统提取。

(三)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力、推诿扯皮、进度滞后、未按期完成的,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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