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眉山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 核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对《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与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由市政府确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市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省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厅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
第八条 各县(区)自行组织开展年度自查,每年1次,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县(区)进行实地抽查,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年度检查结果纳入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县(区)政府在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年度自查、实地抽查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期中检查结果纳入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县(区)政府在该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考核部门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县(区)自查、年度检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耕地数量的变化情况。主要包括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各县(区)耕地占用与补充数量落实情况、耕地占用与补充质量落实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主要包括各县(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情况、补划数量和质量落实情况、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疑似建设情况。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各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耕地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建后管护与利用情况、组织和制度保障情况、上图入库情况。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主要包括各县(区)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各县(区)耕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执行情况、自查情况、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复垦制度落实情况、耕地休养生息试点开展情况。
(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情况。主要包括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的县(区)任务落实情况。
(八)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主要包括各县(区)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对耕地建设保护投入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向受表扬的县(区)予以倾斜。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未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市政府每年对县(区)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单位),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23日印发的《眉山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眉府办函〔2008〕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印发眉山市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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