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政府各位副乡镇长(街道办副主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二)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明确防范责任,采取措施,每个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有关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特大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在特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和使用。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纳入任期目标管理。
(四)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必须在最快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定期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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