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饲料)罚〔2021〕02号

  
日期:2021年12月14日  来源: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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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饲料)罚〔202102

 

单位名称:眉山市XX饲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饲料生产许可证号:川饲证(2020)XXXXX

地址:青神县城北经济开发区

2021623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市、县饲料主管部门联合对你公司饲料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不符合饲料生产条件继续生产饲料产品一案饲料生产存在如下问题:

一、生产条件问题

1、生产设备增加的一个大料投料口不符合要求;

2、产品检验室未配备要光光度计;

3、管理制度未按照新规定修订;

4、原料保质期查验不到位,验收标准不符合要求;

5、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已失效、标签内容不规范;

6、生产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能实现产品可追溯;

7、生产环境卫生差。

二、生产安全问题

1、生产车间灭火器不足;

2、生产设备二楼脉冲除尘器未及时清理;

3、设备未有高温警示标识;

4、生产输油管漏油。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记录》、《饲料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调查资料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饲料生产条件继续生产饲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相关规定: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并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第四项实用情形: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银行:青神县农商银行 户名: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17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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