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种子)罚〔2021〕01号
当事人:XX 性别:男 年龄:45岁
住址:彭州市丽春镇天顺村X组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1月2日从彭州漳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10元/公斤的价格进货“奎丰1号”(审定编号:国审豆2008020,净含量:2.5KG/袋,检测日期:2019年11月,生产商:辽宁开源雨农种业有限公司)大豆种1000公斤,再以11元/公斤(含运输、人工费用)的价格推广给青竹街道季时坝村村民刘XX。从2019年至今,当事人已将“奎丰1号”大豆种推广给刘XX、马XX、王XX、游XX等种植户进行种植。
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72号》品种审定信息证实:当事人“分”给刘XX等人的“奎丰1号”大豆种符合国家大豆品种审定标准,但适宜区域不包含四川。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第二条第二款“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可认定当事人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5月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的基本事实。
2、2020年5月9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在青竹街道季时坝村1组吉祥家庭农场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大豆种的基本事实。
3、2020年5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与彭州漳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关系以及推广给刘文祥“奎丰1号”大豆种的数量。
4、2020年5月21日,对刘XX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推广给刘XX“奎丰1号”大豆种的时间、数量、价格、交易方式等。
5、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6、2020年5月21日,刘XX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凭证打印图片3张。证实了当事人推广给刘XX“奎丰1号”大豆种的事实。
7、2020年11月6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对陈XX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与陈XX的合作关系和经营模式。
8、2021年2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核实了当事人与陈XX的关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72号》文件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推广给刘XX的“奎丰1号”大豆种适宜区域不包含四川。
10、农业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文件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11、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提供与种植户签订的种植“奎丰1号”大豆种的协议。证实了当事人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的事实。
12、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1份。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
2021年4月26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农(种子)告〔2021〕01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组织了听证会,并将听证报告书上报本机关负责人。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农(种子)告〔2021〕01号)中当事人无证经营“奎丰1号”大豆种这一违法事实不充分,不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第6项“适用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载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银行:青神县农商银行
户名: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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