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眉山市XXXX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饲料生产许可证号:川饲证(2020)XXXXX
地址:青神县城北经济开发区
你公司生产不合格饲料产品一案,因2021年3月16日省饲料监察所对你公司生产的三个饲料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产品质量存在个别指标不合格。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公司没有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饲料产品,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线清洗记录不完整;
2、复合预混料投料复核记录不完整;
3、标签领用、包装作业记录不完整;
4、无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
5、无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饲料抽检的《仔猪配合饲料99—1检验报告》NO:JS20210163、《仔猪配合饲料99—2检验报告》NO:JS20210166、《保育后期配合饲料1981检验报告》NO:JS20210164、《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产品垛位标示卡、产品库存出入记录、产品标签、关于抽检结果的情况说明、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及处置情况说明、产品自检报告、抽检报告等调查资料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并依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第十项实用情形: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处以15000元罚款(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银行:青神县农商银行 户名: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8日
上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饲料)罚〔2021〕02号
下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农药)罚〔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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