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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青府规〔2024〕2号

  
日期:2024年03月18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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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农作物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实行全年全域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含杂草、落叶、垃圾)。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作物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三、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及个人,由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烧工作,积极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28—388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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