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已成为每年春秋两季的常态化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展秸秆禁烧宣传,鼓励秸秆禁烧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省市有关规定,我县于2020年4月12日印发了《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青府通〔2020〕2号),有效期3年,将于2023年4月12日失效,因此编制了此《通告》。
二、起草过程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参考眉山其他区县的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草拟了《通告》初稿,征求了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以及7个乡镇(街道)意见,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日,通过了合法性审查,于2024年3月11日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明确了秸秆禁烧的范围和时间,相关部门职责,以及对违反本通告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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