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 行处字 〔2021〕902号。
2.处罚名称:徐学梅(青神捞得乐自助火锅店)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3.处罚类别1:没收。
4.处罚类别2:罚款。
5.处罚事由: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6.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7.行政相对人名称:徐学梅。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5MA69166F9E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19******3428
13.法定代表人姓名:徐学梅。
14.处罚结果:罚款。
15.处罚决定日期:2021/2/7。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周小刚(青神县周家跷脚牛肉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雷世洪(青神县捞尚煌牛气涮烤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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