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眉山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清理处置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眉人社发〔2016〕33号)的文件精神,经青神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青府常定(2017)15-15号),将对我县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全面清退,由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保证清退工作有序推进、清退金额准确无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范围和转移对象
(一)本次清退范围为1995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参保缴费人员和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退还个人。
退休人员:按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1/120的比例,每月加发后剩余部分全部退还给本人。
(二)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大学生村官、编内聘用人员)一律按规定全部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二、清退工作时间安排
(一)收到通知后,单位迅速安排经办人员到社保局将原来填报的《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进一步核实,并如实填报《青神县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及《青神县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需本人签字确认),由各单位汇总报社保局审核确认(2017年9月30日前)。
(二)县社保局根据审核确认后的《汇总表》将清退资金划转给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由单位负责清退给各参保人员(2017年10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工作,严格按照清退时间安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落实专人有序做好本单位清退工作。县社保局做好全县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审核确认工作,县财政局及时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社保局社保基金专户,确保将清退的个人账户资金及时发放给各参保人员。
(二)有大学生村官、编内聘用人员的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到社保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青神县财政局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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