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对2016年度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公人员)记三等功和给予嘉奖,现将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记三等功: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且2014年、2015年未获得过记三等功的公务员(参公人员)。
(二)给予嘉奖:2016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公务员(参公人员)。
二、报批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填写《公务员(参公人员)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彩色打印),由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核,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公务员(参公人员)报县人社局审核。
(三)征求纪检、信访、安全、环保、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在县党政网和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四)县委、县政府审批。
三、表彰奖励
(一)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参公人员),由县委、县政府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对记三等功的公务员(参公人员)颁发奖章。
(二)按照记三等功每人1500元、给予嘉奖每人800元的标准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参公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三)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参公人员),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四、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2017年4月18日前完成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青人社发[2017]23号,关于申报三等功公务员和2016年度嘉奖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7]23号,关于申报三等功公务员和2016年度嘉奖的通知.doc
中共青神县委组织部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1日
上一条:关于2017年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帮扶贫困人员就业的实施方案
下一条:关于印发《2017年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宣传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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