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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民政〔2016〕79号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年09月12日  来源:县民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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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民政办: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神县民政局

2016年7月25日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1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扩大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社区事务,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城乡社区协商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拓宽社区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社区协商内容和形式,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符合我县实际,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各乡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围绕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要求的事项。要注重将精准扶贫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土地流转、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协商重点。

(二)确定协商主体。协商主体主要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到两个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党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三)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积极开展村级事务“一事一议”。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村(社区)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保障基层群众用习惯的方式解决身边的事情,将协商贯穿于群众自治的全过程。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四)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程序由提出议题、事先告知、开展协商、结果运用、过程监督五个环节组成。1.提出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辖区群众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2.事先告知。协商议题确定后,村(社区)“两委”制定协商方案,由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就协商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在所联系的群体内广泛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议题资料,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为协商做好准备。3.开展协商。根据协商方案,村(社区)“两委”牵头召集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将各方利益诉求汇总,并组织相关协商主体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最后形成协商意见。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4.结果运用。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协商意见中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汇报,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民主协商小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5.过程监督。实施主体须及时向民主协商小组通报协商事项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可组织督查,对进展缓慢的提出意见,督促实施主体加以改进。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宣传资料、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充分发挥相关利益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监督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指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工作机制。要组建由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社会组织代表、业委会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等为成员的民主协商小组,并注重发挥民主协商小组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过程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委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四)提高居民参与能力。要结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实施工作与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村民自治模范创建单位创建活动,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城乡社区协商民主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切实增强城乡居民参与民主协商、参与村(社区)治理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积极吸收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社区协商,进行法律把关,确保协商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

上一条:青民政〔2016〕85号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做好慈善法实施和首个“中华慈善日”专题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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