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群众文化专业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中“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的通知

川文办发﹝2017﹞63号

  
日期:2017年03月31日  来源:四川省文化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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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群众文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文办发﹝2016﹞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文化厅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专业特点,在全省群众文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基础上,对文化厅群众文化专业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进行了细化完善。现就将相关细化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任初级职务以来,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在省级群众文化(含非遗保护)专业刊物上发表有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1篇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人员组织策划县市级重大艺术节庆活动1次以上,或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以上,其中中型活动2次以上。

2.组织培训教学活动15次以上,培训群众文艺人才或非遗保护工作者350人次以上。

3.作为重要成员参与群众文化期刊的编辑出版;或在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集成运用、创新传播等工作有较突出成效。

4.独立创作文艺作品3个以上,或公开发表美术、书法、摄影作品7件以上。

5.公开出版或发表小型剧本、中短篇小说2部以上,或诗歌、散文12首(篇)以上。

6.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挖掘、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1项以上。

7.参与市(州)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或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有一定研究,并撰写一定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

8.从事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参加市(州)级展演1次或县级展演2次。

三、任初级职务以来,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主要)创作的成果获地市(州)级专业评奖2次,或省级专业评奖1次。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三等奖或县(处)级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辅导者指导、辅导20人次以上创作、表演,且有2人次以上获市(州)专业奖项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专业奖项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四川省文化厅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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