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求,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为目标,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着力完善住房租赁制度,支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对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的,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3.鼓励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个人出租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
4.引导中介机构提供优质居间服务。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5.落实支持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6.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7.给予税收优惠。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的增值税政策,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涉及的各项地方税收采取便于征收的方式进行综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9.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合理测算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建立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
10.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各市县要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租房项目试点工作,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四)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11.有序新建租赁住房。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立足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12.完善供地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租赁住房的市场需求和城乡规划要求,在保障有效供应的基础上,精准投放租赁住房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13.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4.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房源信息发布,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并加强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隐患。
工商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住房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15.加强住房租赁治安管理。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门落实租赁房屋实名登记制度。强化租赁房屋市场治安管理,小区物业服务部门、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要履行好治安防范和信息申报的主体责任,协同共治,群防群治,及时整改各类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属地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站,推行“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全覆盖、无死角。
(三)加强督导宣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上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的决定
下一条: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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