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8号)
下一条: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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