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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追加下达 地方试点县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提标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4年05月31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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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与国家试点县营养改善计划政策保持一致,提高学生营养膳食水平,现追加你地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标省级专项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请增列205“教育支出”相关款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县实施标准从每生每天3元提高到4元。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将省级追加资金足额分解落实到位。

二、提标后,地方试点县农村地区省财政继续按照平均补助三分之一的标准对试点县予以补助,县城扩面地区省财政按照原补助标准执行。

三、此次资金所涉及到的每个市州和县级财政部门,必须落实本级分担经费责任,要按照提标后的经费标准和分担政策,足额安排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绝不允许出现资金缺口。

四、各地要将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学生人数的核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省级专项资金的行为。同时,要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 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信息公开 要求,让营养改善计划在阳光下运行。财政厅、教育厅将适时对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 、待教育厅、财政厅确定2015年实际享受农村和民族地区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政策的学生人数后,再据实确定2015年省级财政实际应承担的资金,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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