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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公安局公职律师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青公发〔2018〕15号

  
日期:2018年02月08日  来源:县公安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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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四川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6〕46号)以及《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法制大队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根据相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成为公职律师改革试点单位,为规范我局公职律师队伍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本局,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申请我局公职律师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在我局登记为公务员或者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在编在岗人员;

(五)在我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年以上;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我局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

我局公职律师按相关规定履行我局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我局委托,代表我局从事律师法律服务。且按规定在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问、质证和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我局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二)接受我局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管理,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三)服从我局安排,参与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五)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六)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我局工作所涉以外的诉讼和非讼法律事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我局公职律师的具体职责范围:

(一)为我局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刑事执法行动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我局重大疑难案件以及信访案件的分析讨论以及处置,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对我局起草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对外发布的通告、公告以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四)受我局指派,调查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五)受我局的指派,参与行政复议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复议复核工作;

(六)受我局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相关诉讼或仲裁活动;

(七)参与行政执法或刑事执法审查与监督工作;

(八)参与我局辖区内的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九)完成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任职条件的申请人,向我局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按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执业。

第八条对我局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一)我局的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由我局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办公室对公职律师的申请、年度考核、退出等提出意见,并向眉山市司法局办理申请及注销手续。

(二)我局的公职律师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时,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三)我局的公职律师应加入眉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我局的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我局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对上一年度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执业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公职律师工作总结、考核意见等情况报眉山市律师协会。

(五)我局的公职律师因工作发生变动调离我局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六)我局的公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情节轻微的,我局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书。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律师法相关规定处理。

(七)我局加强对公职律师开展工作的经费保障,公职律师申请办理证书、开展工作、参加业务培训、缴纳会费等所需费用由我局经费给予保障。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在司法行政机关出台公职律师管理新规定后,再根据新规定修改执行。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经审批之后公布施行。

青神县公安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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