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2]214号)的文件精神,县局调整以下单位(场所)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中共青神县委、县政府
2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3政协青神县委员会
4青神县人民法院
5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6青神县档案局
7青神县邮政局
8青神县广播电视台
9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青神县分公司
10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青神县分公司
11四川青神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12四川省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神县汽车客运中心站
13青神县人民医院
14青神县中医院
15青神县康达骨科医院
16青神县精神病医院
17青神县妇幼保健院
18青神县中心敬老院、福利院
19青神县中学
20青神县实验幼儿园
21青神县实验中学
22青神县南城小学
23青神县南城中学
2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5青神县幼儿园
26成都艺术职业学院青神校区
27青神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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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青神县南城加油站
54青神县西龙加油站
55青神县罗波农机加油站
56青神中岩管委会
各重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和《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搞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演练,努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除以上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四章之规定,派出所应当将本辖区内党委政府机关、医院、学校、敬老(养老)院、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立为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请各派出所于4月10日前将本辖区所立重点单位报青神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青神县公安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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