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波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主体
乡政府应急办是全乡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部门,直接向乡党委、政府领导负责。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按规定和程序报告相关领导。全乡各村社、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
凡发生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突发事件和涉及稳定、民生的敏感事件,事发地村社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事发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乡政府,乡政府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要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报乡政府并说明迟报原因。
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及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2.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
3.领导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
4.突发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5.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五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凡向乡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各村社、各单位要实行突发事件信息初报、续报和核报的报送程序。初报要及时,可先用电话直报报送突发事件初始信息,后补报文字材料;续报要准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持续报送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核报要全面,以书面形式报送事件起因、处置、善后工作和整个事件调查评估等。(乡政府办公室电话38980009)
第六条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和处置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凡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并与目标考核挂钩,取消评先资格。对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相关责任人,由乡纪委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严格问责。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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