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位于青竹街道盐关社区,涉及四川大有食品有限公司、四川九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国有土地约26亩,建筑面积约9500平方米。(具体范围以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协助单位:青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签约期限:自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按照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2.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1
附件2
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青神县人民政府决定新建城东农贸市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拟对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含土地)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
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是我县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关乎公共利益,项目符合青神县“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青神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项目建成更有利于老百姓日常生活,将进一步完善城市配套,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品质。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位于青竹街道盐关社区,涉及四川大有食品有限公司、四川九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国有土地约26亩,建筑面积约9500平方米。(具体范围以青神县城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协助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青神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协助单位:青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补偿对象和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选择。
五、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价值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补偿。
(一)房屋(含土地)主体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选择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等价值原则,在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中进行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确定,计算结清差价。
(2)非住宅产权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确定,计算结清差价。临街门市、非门市经营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用于调换房源中按照等价值原则调换。
(3)企(事)业单位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企(事)业单位须符合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和准入条件或青神县城市规划要求,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含土地)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土地价值分别评估,按等价值原则调换,计算结清差价。不符合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和准入条件或青神县城市规划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
1.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2.非住宅搬迁补偿费:临街门市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非门市经营房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3.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计算一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补偿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交付调换房屋的次月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超过过渡期限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2个月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临街门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补偿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交付调换房屋的次月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确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确定标准的2倍发放。
2.企(事)业单位和非门市经营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企(事)业单位和非门市经营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一次,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6%或上述(2)—(4)方式之一计算6个月确定的金额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交付调换房屋的次月止,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0.2%或上述(2)—(4)方式之一计算确定的金额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水、电、气补偿。
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户收费标准按实进行补偿。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为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15日内。
七、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一)房屋搬迁及产权收回、注销。
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第一笔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收回的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过渡方式。
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主体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提供过渡用房。
(三)过渡期限。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证原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6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1.按时签约奖。
(1)住宅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10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含土地)评估价值的40%给予奖励,11—15日签约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含土地)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超过15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2)非住宅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在1—10日签约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含土地)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11—15日签约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含土地)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超过15天签约的不予奖励。
(3)净土地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在1—10日签约按被征收土地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11—15日签约按被征收土地评估价值的6%给予奖励,超过15天签约的不予奖励。
2.按时腾退奖。
(1)住宅在规定的搬迁期间内腾空房屋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含土地)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
(2)非住宅在规定的搬迁期间内腾空房屋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含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奖励。
1.住宅:在签约期15天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超过15天签约的不予奖励。
2.非住宅:在签约期15天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含土地)评估价值的1%给予奖励,超过15天签约的不予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1.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权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相符的房屋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动产权证和房屋实际用途等情况由相关部门认定。
2.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等,经评估后只作货币补偿。
4.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类型为划拨和权证不齐全的,被征收人须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5.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作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二)征收款项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款项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总金额的50%。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证原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总金额的50%及奖励款。
2.选择产权调换的款项支付。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并计算的补偿款总金额的30%。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证原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并计算的补偿款总金额的30%。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双评互补”的方式等价值计算、结清差价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并计算的补偿款总金额的40%及奖励款。
(三)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采取投票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资金来源。
在财政资金中安排。
(五)责任事项。
1.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有效。若被征收人提供的证件有虚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2.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或损坏房屋内外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部门有权在被征收人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3.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4.因征收房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5.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征收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征收补偿方案由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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