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17年8月7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1号正式发布,将于2017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暂行规定》立足于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主要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日常管理、飞行管理、应急处置和法律责任等环节上进行了规范,回应了广大爱好者合法飞行热切期待,同时为低空空域开放改革奠定基础,对于将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4、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5、部门文件。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日常管理、飞行管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日常管理。明确了民航部门负责实名登记管理,实名登记和监督管理信息与飞行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共享,确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机场所在地政府推进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明确无人机生产企业和所有者实名登记义务及相关行业协会守法自律。
重点条款1:
第七条 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民航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下列防控处置工作:
(一)向社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公告,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域具体范围(四角定位坐标及四至界线)、净空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违法违规飞行举报奖励电话等内容;
(二)建设相关地面设施,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
(三)做好机场周边区域巡防巡控,维护航行安全和运行秩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四)配合飞行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建设民用无人机识别防控技术体系,实现对违法违规飞行无人机的技术防控。
重点条款2:生产企业、所有者应当按照2017年5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从6月1日起进行下列实名制登记行为。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对其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型和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和后果,并提供登记标志打印材料。
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
禁止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第三章:飞行管理。规定了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资质和驾驶员准则,明确了飞行管制部门职责,规定对全省民用无人机飞行空域实行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的分类管理;除管控空域依法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全程监控外,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划设需求,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的具体安全规则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向社会公布,以满足广大无人机爱好者娱乐飞行需求;明确了民用无人机禁飞区域和禁止行为;明确了举报情形和受理部门。
重点条款1: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操作民用无人机的人员包括无需取得驾驶员资质的人员和需要取得驾驶员资质的2种人员。
第十三条 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驾驶员证照:
(一)操作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的 ;
(二)在室内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三)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重点条款2: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质及飞行准则适用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2016年7月11日)《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16年9月21日)《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2016年1月6日)。
第十四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二)对所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
(三)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
(四)依法取得驾驶员资质,并随身携带相应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手续;
(五)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第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重点条款3: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应当遵守的具体安全规则作为配套文件目前正抓紧制定。
第十六条 对全省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
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空域主管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管控空域为除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之外的空域。
第十八条 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应当服从报备空域管理者的管理。
民用无人机在自飞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不得超出该空域规定的范围,且应当在驾驶员视距内操作飞行。
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应当遵守的具体安全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向社会公布。
重点条款4:规定了民用机无人禁入的区域。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二)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四)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五)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重点条款5:利用无人机故意肇事、危及公共安全的禁止飞行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以下行为:
(一)偷拍军事设施、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
(三)投放包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
(四)运输、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五)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六)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七)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应急处置。明确了发现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和遇有飞行安全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规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监督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规定了民用无人机违反机场净空保护、实名登记、改装规定、无线电及治安管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微型民用无人机、航模、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参照依据;明确《规定》生效期限。
上一条:六项出入境便利措施内容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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