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建立对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青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1指导思想
构建以“防控为主,防处结合”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
1、2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确定和分级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重大破坏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事故以及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使用本方案。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生态破坏事件分为以下4类:
(1)特别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林木数量达到5000立方米或幼树25万株;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达到1500亩,其它林地达到3000亩;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该类物种灭绝事故;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事故。
(2)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林木数量达到1000立方米或幼树5万株;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达到800亩,其它林地达到1600亩;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该类物种灭绝事故;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对省级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事故。
(3)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林木数量达到600立方米或幼树3万株;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达到500亩,其它林地达到1000亩;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保护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该类物种灭绝事故;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对市级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事故。
(4)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林木数量达到400立方米或幼树2万株;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达到300亩,其它林地达到600亩。
第二章组织机构
青神县林业局成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内设置办公室、调查处理组、保障组等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的工作事项。
2、1指挥部组成人员。
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办公室、森林公安科、资源林政管理股、营林股、计划财务主要负责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科室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森林资源保护的副局长兼任。
1、2办事机构
(1) 事件调查组。设在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组长由资源林政股股长担任,林政资源股有关人员为成员。
(2) 事件应急处置组。设在森林公安科,组长由森林公安科科长担任,森林公安科有关人员为成员。
(3) 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组。设在林业局办公室,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林业局办公室、财务有关人员为成员。
第三章职责分工
3、1指挥长:决定聚众哄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该类物种灭绝,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等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是否启动预案;领导和指挥采取相应紧急处置措施,并对涉及的其它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2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指挥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预案。
3、3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副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组织、协调和实施有关事故处置的各项应急措施。
3、4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指挥林业局防控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上报事故发生情况,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启动应急预案后的应急对策建议,以及是否向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应急处置机构下达需要协助配合的处置建议和要求,具体落实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部署和决定,向指挥长提出停止实施预案的建议。
3、5事故调查组。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聚众哄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该类物种灭绝,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等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派出事件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地的资源损失、生态破坏状态进行调查,并作出事故影响评估及建议,报告指挥部。
3、6事故应急处置组:接到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通知后,按“预案”要求2小时内派出事故应急处置组,赶到事故发生地,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同下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3、7事故应急处置保障组:接到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通知后,按“预案”要求,对应急事故的防控处置实施提供人力、财力、车辆、资金保障。
第四章预防控制
4、1预防
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根据当地事件情况,做好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林政执法,加强护林管理队伍建设,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切实保证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宣传《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民依法保护、利用森林、林木、林地的法治意识。
4、2控制。
按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青神县林业生态事故分为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特别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I级)和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件(II级)。县林业部门在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紧急防控处置措施,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并随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支持。
(2)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III级)。县林业部门根据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紧急防控处置措施,积极组织开展防控工作,随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政府提出黄色预警建议。
(3)一般林业生态破坏(IV)。县级林业部门及时提出是否启动预案建议并请示当地政府根据情况批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采取各项紧急防控处置措施,积极组织开展防控工作,随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同时根据事件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蓝色预警建议。县林业局对事故控制提供必要指导和技术、人员等支持。
第五章应急处置
1、1启动
(1) 乡镇林业站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必须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2)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 指挥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召集指挥部全体成员对办公室上报的相关处置建议和意见进行审查,在12小时内做出启动或不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并迅速报县政府批准,同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1、2处置。
(1) 指挥部办公室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林业站下达应急预案的通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迅速对生态破坏事故进行实施调查、核实和统计,在完成统计后48小时内上报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2)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有关单位及专家咨询会,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拟定2—3套处置方案,待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由指挥长决定使用何种应急处置方案。
(3) 事故涉及所在乡镇林业站及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有关人员全部进入事故处置状态,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加大监测力度,事故涉及所在乡镇林业站必须对事故发生地区实行24小时监测,并对事故发展情况进行2小时一报制度。
(5) 及时派出事故处置督导组,指导、协调、协助处置事故。在实施应急处置预案中,指挥部在接到事件报告2小时内派出相关事故处置督导组,在规定时限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有关处置工作。督导组在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和强制措施。
第六章应急处置预案停止
6、1根据监测,聚众哄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该类物种灭绝,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等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得到控制,围观群众已疏散,事故发生现场已封闭,事故现场已调查完毕,有关证据已固定,森林公安已进入立案侦查程序且事故发生地生态破坏已控制并得到逐渐恢复,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5日内完成停止应急处置预案的综合报告和建议上报指挥长,7日内提出停止或继续实施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6、2副指挥长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是否停止应急处置预案的报告和建议进行审查,如同意停止,则在12小时之内上报指挥长。
6、3指挥长在接到副指挥长停止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后,24小时之内做出是否停止实施应急处置预案的决定。
第七章应急处置保障
7、1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对应急处置预案实施的人力、物力、车辆、资金提供保障。
7、2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和统计应急处置预案的资金需求,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争取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救护补助资金。
第八章纪律保证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乡镇林业站要高度重视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对森林资源保护和自然环境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从讲政治和顾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现聚众哄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该类物种灭绝,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等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不及时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不服从指挥部集中和统一领导,推诿拖延,或不经查实提供不可靠数据,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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