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22日(共7个工作日)。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和组织及群众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青神县林业和园林局进行咨询,提出更好的修改建议意见。
青神县林业和园林局咨询电话:028-38811245;
联系人:余磊,联系电话:13990329289;
通讯地址:青神县青竹街道小南街39号;
邮编:620460。
青神县林业和园林局
2020年12月14日
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日起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社会共同参与。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严禁在林区及林区周围100米范围内吸烟、玩火、野炊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烧荒、烧草皮灰、烧作物秸秆及废弃物料。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检查,全力排查和清除火灾隐患,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的巡护,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对未成年人、智力障碍和精神异常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监护,严防因监护不力引发火灾。
五、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县林业园林局依照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 日
上一条:青神县林业和园林局2020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的情况
下一条: 青神县林业和园林局关于青神县河坝子林业工作片站拟注销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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