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产品)罚〔2022〕01号

  
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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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青神县XXXX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张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青神县西龙镇新农村X组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对你(单位)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经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23日供应峨眉山沃美商贸有限公司一小店销售的鸡蛋,在8月25日被峨眉山市市场监督局抽检出磺胺类兽药残留超标。

以上事实有峨眉山市市场监督局的鸡蛋抽检《检测报告》、本机关在你(单位)蛋鸡养殖场的《现场检查笔录》、鸡蛋供、销双方和经手人的《询问笔录》和双方签定的蛋鸡《供应商合同》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鸡蛋的违法行为事实。你能配合本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涉案鸡蛋货值较低,且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本机关于2022年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青农(产品)告[202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1.9元;(2)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2201.9元。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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