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农药)罚〔2021〕9号

  
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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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XX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年龄:53岁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和职务:农民

单位地址:无

住址:四川省青神县青竹街道办新光村X组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当事人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的种植的青菜进行抽检,11月26日从检测报告得出其中含有氟胺氰菊酯指标超标。2021年11月29日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得知:当事人使用剂量大约150毫升/亩,超出亩用量50毫升。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勘验确认:当事人种植品种为青菜,种植面积1亩左右。执法人员依法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照取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属于农药超剂量使用。

上述事实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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