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农药)罚〔2021〕5号
当事人:XX 性别: 男 年龄:68岁
住 址:四川省青神县高台镇傅塘村X组
地 址:青神县高台镇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名称:青神县XX农资服务部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一案经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19日,在本机关组织的农资市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青神县XX农资服务部经营者、负责人)进销台账不规范,便责令立即整改。2021年8月10日, 在本机关组织的农资市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并未整改进销台账。2021年8月11日,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行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6月底在东坡果业进货10%阿维菌素微囊悬浮剂1件(40瓶/件,净含量100毫升/瓶),7月15日在东坡区顶峰农业进货四唑虫酰胺悬浮剂1盒(50袋/盒,有效成分及含量:四唑虫酰胺200克/升、净含量5毫升/袋)没有录入采购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1年7月19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制作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网点)执法检查记录表》。书证,证明当事人涉进销货台账不规范的事实。
2、2021年8月10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建立进货台账的事实。
3、2021年8月10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的该涉案农药拍照,并制作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图片》、《现场勘验照片》。书证,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的事实。
4、2021年8月10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书证,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的原因、情况基本事实。
5、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1年8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农(农药)告〔2021〕5号,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属于未完善进货台账的行为,应予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青神县农商银行
收款人全称: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当事人对本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5日
上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农药)罚〔2021〕6号
下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农药)罚〔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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