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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示

  
日期:2023年08月30日  来源:青神县住建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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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措施清单的通知要求,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青神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的《青神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调整青神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负责城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会同青神生态环境局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监督已建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负责按职责做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治理成效。

四、负责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并监督实施。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配合青神生态环境局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指导城市(县城)供水建设与管理,协调推进全域安全饮水工作。

六、负责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 建筑装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生 态建设与修复。负责公园城市建设。

七、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按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和社会源口罩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生态建设与修复。

九、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特色村镇等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后续环境问题的发生。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指导供水企业开展相关演练。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上一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青建消验字〔2023〕第 032号)

下一条: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青建消验字〔2023〕第 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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