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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神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青神县盐关社区、红桥社区棚户区改造和滨江片区土地储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青建通〔2019〕59号

  
日期:2020年01月22日  来源:县住建局 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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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竹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盐关社区、红桥社区棚户区改造和滨江片区土地储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征收补偿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神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青神县盐关社区、红桥社区棚户区改造和滨江片区土地储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计划,打造滨江公园,建设振兴路南延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拟对盐关社区、红桥社区棚户区改造和滨江片区土地储备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含土地)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

打造滨江公园,建设振兴路南延段(此项目为县人代会确定的项目)。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位于青神县青城镇盐关社区、南城镇红桥社区,四至界限为北至兴业路(规划道路),南至江湾神木园,东至岷江河堤,西至振兴路(含南段),盐关路及岷江河堤涉及范围,国有土地约110亩,建筑面积约60000㎡。

三、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青神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神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六、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性质的认定。

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实际用途等由相关部门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建筑物的处理。

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构筑物、附属物的处理。

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等,只作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为划拨和权证不齐全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为划拨和权证不齐全的,按相关规定被征收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

七、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房屋主体价值(含土地)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建设用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等价值异地安置原则调换,实行“双评互补”,计算结清差价。企业产权调换入驻青神县工业开发区的,必需符合青神县工业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和相关要求。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含购筑物、附属物)6元/㎡计算,一次性支付。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有规定的特殊搬迁,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费,不提供周转用房。按每月12元/㎡计算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构筑物、附属物),以每月12元/㎡计算支付,按6个月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交钥匙和权属证书(原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5)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评估机构按6个月计算评估确定,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交钥匙和权属证书(原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按上述标准的2倍发放。

(六)水、电、气补偿。

参照县发改局确定的立户收费标准按实进行补偿。

(七)签约奖励。

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含土地)一定比例的奖励,不作累计。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1)住宅: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在1—10日签约按住宅评估主体价值的30%奖励,11—20日签约按住宅评估主体价值的5%给予奖励,超过20天签约的不予奖励。(2)非住宅: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在1—10日签约按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8%奖励,11—20日签约按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超过20天签约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奖励。(1)住宅:在签约期20天内签约的按评估主体价值的2%给予奖励,超过20天签约的不予奖励。(2)非住宅:在签约期20天内签约的按评估主体价值的1%给予奖励,超过20天签约的不予奖励。

八、征收款项的支付和房屋搬迁

(一)征收补偿款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在产权调换交付时,按“双评互补”的方式等价值调换,结清差价。

3.奖励款。在被征收人按期腾退房屋交钥匙,经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房屋搬迁。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支付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征收部门并办理完结交房相关手续。

九、评 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将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从备选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资金来源

在筹集的棚改资金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一、相关税费

因征收房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二、其 他

(一)被征收人提供的证件必需真实有效。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提供的证件必需真实有效。若被征收人提供的证件有虚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

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或损坏房屋内外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部门有权在被征收人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三)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处理。

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四)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征收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征收补偿方案由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盐关社区、红桥社区棚户区改造和滨江片区土地储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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