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经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三次委务会议通过修订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川卫办发〔2019〕7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生育登记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部队驻地在省内的现役军人。
二、将“提倡和鼓励夫妻在怀孕前后办理生育登记”,修改为“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三、将原《办法》规定“生育登记实行网上登记或者现场登记”,修改为“实行全程网上登记办理方式”。
四、取消了上传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证明材料和纸质《生育服务证》。
五、取消了群众到现场打印《生育服务证》,改由登记对象自主在线打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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