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1998〕61号)
2.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01号)
3.营改增试点期间,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32号)
5.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6.营改增试点期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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