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单位: 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文彬
地址: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新业中心写字楼 13 楼 1304 室
2024 年 3月 8日 , 省审计厅审计组开展对青神县水安全保 障工程专项检查中发现了系列招投标问题线索: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参与岷江左岸青神县瓮家坝堤防工程施工项 目投标过程中 , 提供了伪造的项目业绩和人员资格证书 ; 在参与 岷江右岸青神县黑龙大堤高石坝堤防工程施工项目投标过程中 , 提供了伪造的项目业绩。上述行为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经我局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 认定你单位确存在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 你公司提供了伪造的项目业绩和人员资格证书 , 属弄虚作假 , 骗取中标 。应予认定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
鉴于项目施工已经交付, 无法整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如下行政处罚 :
一、取消你公司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给予岷江左岸青神县瓮家坝堤防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价 ( 26604837.00 元 ) 10 % 即 266048.37 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林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涛处单位罚款数额10% 即 26604.84 元罚款。
三 、给予岷江右岸青神县黑龙大堤高石坝堤防工程施工项 目合同价 ( 31766560.00 元 ) 6 % 即 190599.36 元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小明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涛处单位罚款 数额 6% 即 11435.96 元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 , 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3 条的规定, 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我局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 年 4 月 19 日
上一条:青神县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任务计划公告
下一条:青神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对青神县河湖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