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单位:青神县河湖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帅庆
地址:青神县青竹街道中岩路128号
2024年3月8日,省审计厅审计组开展对青神县水安全保障工程专项检查中发现了系列招投标问题线索:青神县河湖服务中心作为业主在实施岷江左岸青神县瓮家坝堤防工程施工项目、岷江右岸青神县黑龙大堤高石坝堤防工程施工项目和岷江左岸青神县高台镇女儿渡堤防工程(EPC)项目时,编制的招标文件设置了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条件。经我局组织专人调查核实,认定你单位确存在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予认定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鉴于项目施工已经交付,无法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岷江左岸青神县瓮家坝堤防工程施工项目处20000.0元罚款;对岷江右岸青神县黑龙大堤高石坝堤防工程施工项目处20000.0元罚款;对岷江左岸青神县高台镇女儿渡堤防工程(EPC)项目处20000.0元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3条的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局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9日
上一条:?青神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对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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