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保护长江流域环境生态平衡,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我县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的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对长江支流岷江及我县天然水域开启了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十年禁渔”工作。
喜闻乐见的休闲垂钓是一种非生产性捕捞行为,今年来随着垂钓工具的发展和垂钓方式的迭代更新,出现了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工具和方法,违背了休闲垂钓的初衷,扰乱了长江禁捕秩序。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根据我县实际,制发了《青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规范了天然水域垂钓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6.《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禁钓区
1.岷江小三峡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范围:汉阳大坝以下至乐山市市中区悦来乡荔枝湾岷江段、金牛河青神段(罗波乡西坝至金沙坪岷江交汇口);
2.汉阳电站大坝上游500米界牌以内;
3.虎渡溪电站大坝下游500米界牌起至蚕丛大桥(岷江二桥)上游500米界牌止;
4.筒车河与岷江交汇处200米内。
(二)明确了禁钓期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明确的禁渔期:每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在法定禁渔期内禁止在任何区域垂钓。
(三)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允许一人、一竿、一线、鱼钩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单钩钩尖到钩柄的距离不超过2厘米)进行垂钓;除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结合我县实际,明确了其它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四)明确了钓获物管理
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避免受伤并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五)明确了对安全、环保的要求
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六)明确了有法可依
明确了违规垂钓和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行为的处罚依据;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资源监测、引种需要的,明确了相关要求。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
(一)允许使用的钓具规定
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
1.禁止使用路亚竿、海竿、矶竿等装有绕线装置的杆具进行垂钓;
2.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2钩以上)等钓具和方法;
3.探鱼、视频辅助、鱼枪、弓弩等设备;
4.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及其它水上设施;
5.含有毒有害物质钓饵、窝料、泥鳅、鱼虾类及其它生物体(除蚯蚓外)等;
6.国家和省公布的其它禁用渔(钓)具。
一些垂钓人员使用鱼类(尤其是泥鳅)、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鲌、鳜鱼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同时,经广泛调研咨询,钩宽超过2CM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一种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CM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
(三)常见外来入侵水生生物种类
埃及塘鲺、巴西红耳龟、福寿螺、小龙虾,太阳鱼、豹纹脂身鲇(俗称清道夫)。
(四)关于钓获物留取的规定
垂钓者每人每天留取的渔获物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同时,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五、该规范性文件未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事项;
(六)未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未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