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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日期:2022年08月01日  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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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决策部署,保护我县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水域垂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我县天然水域垂钓适用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是指除池塘、水库、稻田等养殖水域以外的其它公共水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垂钓是指在天然水域从事休闲垂钓的行为。

第四条全年禁钓区。

(一)岷江小三峡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范围:汉阳大坝以下至乐山市市中区悦来乡荔枝湾岷江段、金牛河青神段(罗波乡西坝至金沙坪岷江交汇口);

(二)汉阳电站大坝上游500米界牌以内;

(三)虎渡溪电站大坝下游500米界牌起至蚕丛大桥(岷江二桥)上游500米界牌止;

(四)筒车河与岷江交汇处200米内。

第五条法定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第六条全年禁钓区因科研、资源监测、引种需要进行垂钓的,需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

第七条非全年禁钓区在法定禁钓期之外可进行休闲性垂钓。每名垂钓人员可允许一竿、一线、鱼钩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单钩钩尖到钩柄的距离不超过2厘米)进行垂钓。垂钓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禁止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八条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避免受伤并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禁钓品种:中华胭脂、长吻鮠(俗称江团)。

第九条垂钓者每人每天留取的渔获物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县内目前主要外来入侵物种有:埃及塘鲺、巴西红耳龟、福寿螺、小龙虾,太阳鱼、豹纹脂身鲇(俗称清道夫)。

第十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

(一)禁止使用路亚竿、海竿、矶竿等装有绕线装置的杆具进行垂钓;

(二)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2钩以上)等钓具和方法;

(三)探鱼、视频辅助、鱼枪、弓弩等设备;

(四)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及其它水上设施;

(五)含有毒有害物质钓饵、窝料、泥鳅、鱼虾类及其它生物体(除蚯蚓外)等;

(六)国家和省公布的其它禁用渔(钓)具。

第十一条垂钓人员应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自觉做好自身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岸边树木及公共基础设施,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过度投放饵料。垂钓活动结束后,应收集带走因垂钓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三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巡查人员依法开展的执法工作。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十四条青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联合各部门开展垂钓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涉嫌犯罪的垂钓活动等行为。

(三)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管理利用水上交通运输设施设备(船、艇、筏等)捕捞(包括垂钓)行为。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管理并查处垂钓的野生渔获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为。

(六)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管理制度,对违规违法的垂钓行为进行查处,对拒绝配合的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给予依法处置。

(七)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垂钓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违规垂钓行为拒不改正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现场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除没收垂钓工具外,并可现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金。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十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青神县公安局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青神县交通运输局

青神县水利局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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