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青神县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更多优秀人才向青神聚集,加快建设幸福美丽青神。根据《“青神优才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8〕9号)认定的高层次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菁英人才、创新人才。所称引进人才,是指按县委、县政府统筹安排,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引进或用人单位经批准自主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人才安居坚持“突出高端、重点支持”原则,对我县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对个别特殊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神县行政区划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其他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居住保障
第五条 由县住建局会同县金融国资局统筹筹集房源,打造一批人才公寓,可直接拎包入住。
第六条对从县外引进人才,在青神县城区及县工业开发区、县竹编产业园区创业工作,没有稳定住所的,可按以下标准申请居住城区免租金住房:
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长期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
领军人才,免5年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
菁英人才,免3年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
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1年住房。
第七条申请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并作出担保;
(二)人社部门、人才办审核;
(三)本人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免租金租房协议。
第八条 由县住建局牵头,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打造一批高层次专家周转房,对柔性引进在青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专家提供安居服务。
第九条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给予人才相应优惠。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本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青神县内的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租房可按实际支付费用提取;申贷缴存时限缩短为一个月,贷款额度提高到购房总价款的60%(不超过70万元)。具体办法由青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安家补助
第十条 对从县外引进来青工作并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我县创办企业且在当地已办理工商登记的高层次人才。经考核或评审合格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安家补助:
顶尖人才,每人100万元,分五年补助,每年补助20万元。
杰出人才,每人50万元,分五年补助,每年补助10万元。
领军人才,每人30万元,分五年补助,每年补助6万元。
菁英人才,每人10万元,分五年补助,每年补助2万元。
创新人才,每人6万元,分三年补助,每年补助2万元。
第十一条符合五类人才多款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计发,不重复发放。夫妻双方同属享受安家补助条件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
第四章 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对从县外引进和在青创业工作的人才,经考核或评审合格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顶尖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
杰出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
领军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三条纳税关系在规模以上企业,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在一线岗位从事本技能工作的技师、高级技师等人才,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800元/月;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500元/月;
(三)硕士研究生400元/月;
(四)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全日制大学本科生200元/月。
第十四条有管理期的人才,生活补贴在管理期内每年计发一次。无管理期的人才,生活补贴发放3年。符合多款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计发,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须在7日内向县人才办报告备案,停止执行人才享受的生活补贴。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由县人社局负责,每年对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专项考核;由县人才办牵头,每年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专项评审。考核或评审结果合格的,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兑现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人才安家补助、生活补贴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人社、经信、农牧等部门考核或评审;
(三)财政部门、人才办审核;
(四)县政府审批;
(五)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用人单位,及时发放。
第十八条 已享受四川省有关人才安居保障政策的人才,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引进和在职人才是公务员的,按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补助政策。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按照选调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居保障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的企业,应是在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且缴纳税收不得低于上年度的规上企业。由县经信局进行判定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人才安居保障政策支持时,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不再受理其安居申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统筹核算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之前引进的人才按原有政策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打击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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