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十三届第7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青神县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群众权益,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六个坚持、县委十条规定的总体要求,重点解决征地拆迁、保障性住房分配、低保办理、安全生产、医疗卫生、教育发展、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救灾救济、涉法涉诉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和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严肃查处办事不公、优亲厚友,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吃拿卡要,以及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惠民物资和资金、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肃追究不作为、慢作为、胡作为、乱作为行为,整顿作风,整饬纪律,整治秩序,促使全县干部作风彻底转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章具体细则
第三条确保群众办事顺畅。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认真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对群众“吃、拿、卡、要、报”和以任何名义向个人摊派费用。
2.严禁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口大气粗,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
3.严禁工作纪律涣散,迟到早退、随意离岗,群众办事找不着人。
第四条全面落实惠民政策。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对工作人员执政能力的考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关键,及时、规范将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认真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惠民政策不公开、不公正,公开不及时、不到位。
2.严禁在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把关不严、违规操作、谋取私利。
3.严禁在城乡低保工作中滥用职权、错保漏保、徇私舞弊,搞人情保、关系保、重复保,擅自改变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
4.严禁在农业直补、退耕还林、金土地工程等强农惠农政策操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5.严禁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殊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
6.严禁实施“大处方、大检查”和昂贵、自费药品及耗材过多使用等过度医疗、不合理医疗,收受病人及家属红包、推诿病人。
7.严禁卫生执法监督服务态度“生、冷、硬、推”,办事效率不高,乱检查、乱罚款。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9.严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点领域执法检查不到位。
第五条及时支付群众钱款。强化问题导向,狠抓作风建设,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及时支付群众钱款,认真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对群众欠账不付、欠款不还,“打白条”、耍赖账,克扣群众财物。
2.严禁征地程序不合法,不按补偿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款。
3.严禁滞留截留、抵扣挪用、虚报冒领、套取侵吞各种补助资金。
第六条保障执法司法公平公正。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巩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涉法涉诉案件,认真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严禁群众涉法涉诉案件久押不决,司法不公、产生冤假错案。
3.严禁量刑不规范,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跳过、忽略基本环节、基本流程、基本操作规范体系,不做规定动作,不走规范步骤。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第三章的工作人员由有处理权限的主管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适时公开曝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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