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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分职能的通知

  
日期:2012年08月21日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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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餐饮服务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1〕4号)文件精神,全面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现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餐饮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部分职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监督管理类。

1.负责所在乡镇就餐座位数50人以下的餐馆、民办幼儿园食堂、药店、兼营保健食品、化妆品商铺(店)及餐饮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流动摊贩的日常检查,及时纠正一般违规行为;

2.查阅、复制餐饮单位和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单位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3.督促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报告药械不良反应信息;

4.受理辖区内餐饮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报告和答复。

(二)行政许可类。

对辖区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进行初审(核)。

二、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受委托执法人员管理,为受委托执法人员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执法装备、工作经费等;

2.制订并落实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3.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保障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

4.负责农家宴的管理,农家宴备案登记、报告、监管和流动厨师培训、公示等;

5.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组织协调乡镇下属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开展巡查;

6.负责考察、聘任、培训和管理村(居)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组织和指导信息员、协管员开展工作;

7.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8.按照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9.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10.完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1.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负责委托执法工作指导,定期组织受委托执法人员开展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3.制定委托执法纪律,建立和完善委托执法制度;

4.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对委托执法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发现受委托执法人员违反委托执法纪律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受委托执法人员资格,并收缴执法证件。

三、考核激励办法

(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定考核办法。

(二)年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或处罚。

四、委托时限

2012年9 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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