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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年08月20日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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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7日



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试行)


为科学有效实施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2〕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顺利实施,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统筹协调“计划”的实施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的实施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我县“计划”实施方案;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个人)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计划”的相关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计划”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监察局:负责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和指导,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县审计局:负责对“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县食安办:负责“计划”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计划”食品安全监管,协调“计划”食品安全的检测、评价及体系建设,牵头重大食品安全故事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应急救援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计划”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及供餐企业(人员)开展培训;负责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和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把“计划”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对“计划”食品进行生产成本调查,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计划”实施相关费用减免政策。

县农业局:负责“计划”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

县工商局:负责“计划”食品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管理;负责“计划”食品流通领域、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计划”食品供餐企业生产环节质量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加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县畜牧局:负责“计划”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办理营养餐食品的采购交易登记和招标申请,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投标报名,为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团县委、县妇联:积极参与“计划”的实施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强化管理,规范实施

(一)实施时间。

2012年春季起。

(二)实施范围。

我县“计划”试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共22所,其中单设小学8所,单设初中7所,九年一贯制学校7所。

(三)实施原则。

1.自愿食用原则。发放“告家长书”,家长同意后,学生自愿食用。

2.安全运行原则。严把安全关、质量关。完善监管体系,确保食品采购规范,食品流通、贮存、食用安全。

3.营养健康原则。加强对学校营养配餐、科学饮食的指导和服务,合理搭配,满足学生营养需求,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4.廉洁运作原则。强化监督管理,对“计划”资金使用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学生膳食。

(四)实施标准。

“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600元。我县从2012年春季起实施。

(五)实施模式。

目前,我县22所试点学校均为学生提供午餐,其中南城中小学建有学生餐厅,能为学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务;其余20所试点学校有食堂无学生餐厅,均采用分班就餐模式,即食堂加工好后由专人分送到各班教室,由班主任分发组织就餐,学生在教室内完成进餐。加之试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目前不具备采取食堂集中就餐方式为学生解决营养餐。因此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我县试点学校统一采用在课间时间为学生提供牛奶、鸡蛋等课间餐的形式为学生补充营养。

(六)资金管理。

1.资金筹集。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外,省级财政拨付1元/生/天,市级补助0.2元/生/天,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分担。

2.资金拨付。每月6日前县教育局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报县财政局并附齐相关手续资料,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及时足额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下拨至县教育局开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户,由“县营养办”按程序报批后及时足额转拨供餐企业(个人)。

3.资金监管。“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牛奶、鸡蛋等课间餐,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不得向学生个人和家长直接发放现金。

(七)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目的意义,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试点学校要通过召开教职工会、家长会、学生会等统一认识,利用板报、专栏、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饮食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八)食堂建设。

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的建设与管理,逐步改善学校食堂存储条件和学生就餐环境。按照我县学校食堂建设规划,2012年-2015年,我县将对6所农村学校的食堂进行重建和改造,并逐步解决食堂从业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健全机制,确保安全

(一)加强安全管理。

1.食品采购。“计划”所需的牛奶、鸡蛋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方式确定供货商,实行定点、集中采购。食品配送服务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食品原材料配送网络由供应商配置和完善,配送到所有学校(含村小),“计划”食品的加热和保鲜设备由供应商提供。鉴于时间因素, 2012年春季主要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立供应商,2012年秋季起,以招标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学生奶和鸡蛋等食品供应商。

2.食品贮存。各试点学校落实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食品管理,做好食品验收、登记、保管、加工、分发、饮用和信息上报工作。各试点学校配备一间不低于10平方米“计划”食品专用保管室,保管室必须具备防盗、防投毒、通风、防潮等功能。

3.食品食用。各试点学校每天定时定点定员发放食品,组织学生食用。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样品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二)建立应急机制。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食品安全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畜牧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实施的相关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试点学校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

(三)强化责任追究。

1.各试点学校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相关部门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管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食品监管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5)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的;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拖延接受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附件:1.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3.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1


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胡国民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利清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燕强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副主任(主持工作)

张建华 县委宣传部常委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宋玉娥 县教育局局长

赵国平 县财政局局长

钟晓玲 县监察局局长

周利民 县卫生局局长、县食安办主任

苏绍云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杜桂英 县审计局局长

彭志军 县发改局局长

谢金明 县农业局局长

何建琼 县工商局局长

辛 劲 县质监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冯小红 县畜牧局局长

王宇雄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张 聪 团县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王 军 县妇联主席

龚志平 县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教育局,宋玉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附件2


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的要求,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有关规定,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水平,保障他们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从2012年春季起,我县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是县城学校以外的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共600元/年.生, 所需资金除国家奖补以外,由省财政拨付1元/生.天,市、县分摊拨付剩余部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要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下达预算,根据县教育局提供的人数,按照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教育局设立的“营养计划”专户。

第五条 县教育局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人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学生变动情况,逐月统计享受学生人数。教育局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及时按月将资金划拨到供货商指定账户。

第六条 资金监管。

(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要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挪用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应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经费账目等信息;学校定期公布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对学生受益人数、补助标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四)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县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2年春季起执行。





















附件3


青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学校食品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学校师生“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二)工作原则。事故发生后,县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预案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应急要依靠全体师生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三、机构和职责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食安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校(园)校(园)长、各乡镇卫生院院长为成员的县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食安办。

应急小组主要负责组织指挥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研究部署食品安全预防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重大事项。应急小组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分析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具体事务;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疏散转移受灾师生、维护现场秩序;学校负责收集信息,监控事态发展,及时、准确对事故进行分析整理,并负责向县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汇报情况;县卫生局牵头,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救护、转移人员,事件平息后负责配合其他部门进行中毒死亡人员的统计、核实、善后处理工作;县财政局牵头,县卫生局、县教育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应急事故资金筹措、调配物资、善后清理等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导致部分师生不能正常生活或学习的食品卫生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试点学校负责收集信息,监控事态发展,及时、准确对事故进行分析整理,并负责向县教育局汇报;县教育局收到汇报后向县政府、市教育局汇报情况,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三)紧急处置: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区外救援队;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学生。

(四)应急结束:应急结束的条件是:食品安全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经过态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事发学校基本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小分队,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学校要经常开展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科普常识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教育师生养成科学饮食卫生习惯,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活动;宣传和解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广大师生的应急意识,提高自主、自救、互救能力。

(三)强化职责奖惩。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对拒不履行法定应急处置义务,或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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