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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府办发〔2023〕5号

  
日期:2023年03月27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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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青神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青神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国企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企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与法规,结合我县县属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企,是指县财政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公司及其一级子公司。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县委或县财政局党委管理的县属国企领导人员(主要包括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国企领导人员)。

第三条 考核基本原则:

(一)依法考核。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考核结果与激励约束紧密相结合。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全面考核原则。按照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并重的工作方针,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效益效率导向、改革转型、创新驱动、风险防控、社会贡献等,引导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着力补齐短板、坚持自主创新、促进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大对我县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积极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

第六条 突出风险防控,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七条 按照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精神,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第八条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考核。

对竞争性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对功能性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政府战略、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分类指标的考核,适度降低质量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

第九条 对新组建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或不适合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县财政局可结合企业实际对其实施目标考核,强化对专项目标任务、成本费用等情况的考核。

第四章 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条 年度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功能任务、保障性工作等因素,差异化选取考核指标。年度考核由质量效益指标、分类指标两部分构成。年度考核指标设置采取百分制。

第十一条 质量效益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融资总额。

(一)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的质量效益指标占年度考核总权重的70%,其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权重应不低于质量效益指标权重的70%。

功能性企业的质量效益指标占年度考核总权重的60%,其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权重应不低于质量效益指标权重的60%。

(二)指标口径。

1.营业收入,是指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2.利润总额,是指在企业合并报表列报的利润总额基础上,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数值。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4.融资总额,是指企业全年实际到位融资额。

第十二条 分类指标包括国企改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维护稳定、业务拓展、项目推进情况、日常工作完成情况、“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等指标,由县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性等因素综合选取。竞争性企业,分类指标占年度考核总权重的30%;功能性企业,分类指标占年度考核总权重的40%。

第五章 任期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指标设置为基本指标、功能任务指标两类。任期考核指标设置采取百分制。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两个指标。县财政局根据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目标建议值,审核确定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

(一)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基本指标占任期考核总权重的7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权重5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20%。

功能性企业基本指标占任期考核总权重的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权重4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20%。

(二)指标口径。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相乘后开三次方。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县财政局认定的结果为准。客观因素扣除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执行。

2.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劳动生产总值与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三年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三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之和。

第十五条 功能任务指标,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性和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等因素,差异化选择指标。功能任务指标可从重大改革、风险防控、转型升级、任期内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分解目标等指标中选取两项作为考核指标。

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功能任务指标占任期考核总权重的30%,其中每项指标权重为15%。

功能性企业。功能任务指标占任期考核总权重的40%,其中每项指标权重为20%。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企业负责人需与县财政局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一)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1.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1.企业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县财政局。

2.确定考核指标目标值。县财政局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3.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县财政局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考核期中,县财政局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企业在考核期内可申请调整考核目标,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县财政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考核目标值进行调整并确认。

(三)形成考核意见。

1.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上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县财政局。

2.县财政局依据企业财务相关资料(含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等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3.反馈考核意见。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县财政局反映。县财政局研究审定后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将最终考核分值下发至各县属国有企业。

第七章 薪酬与奖惩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依据年度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以此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二十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得分区间为:A≥90分,80分≤B<90分,60分≤C<80分,D<60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和任期薪酬考核系数确定方式:

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为A等,考核系数为1;考核结果为B等,系数为0.8;考核结果为C等,系数为0.6;考核结果为D等,系数为0.4。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础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计算方式和发放形式分别为:

基础年薪为年薪基数的30%,平均到每月发放;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薪酬考核系数(其中绩效年薪基数为年薪基数的40%),年底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基数×任期薪酬考核系数(其中任期激励基数为三年年薪基数总额的30%),任期满后进行考核,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三条 任期届满后,县财政局根据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实施全员业绩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责任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其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予以扣回。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情况下,当年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值的,下一年工资总额不予上调。

第二十七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在考核时可不做负向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内企业资产划转、产权转让、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县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考核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属国有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和县属国有公司参股其他企业委派到企业的负责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适用于2022年度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附件:1.县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名单

2.县属国有企业考核指标树状图

附件1

县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名单

一、竞争性企业(8户)

青神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青神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青神国际竹艺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青神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青神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青神县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青神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神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功能性企业(1户)

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县属国有企业考核指标树状图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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