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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23〕4号

  
日期:2023年03月22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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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青神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切实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眉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眉事管函〔2021〕14号)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群团组织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五)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行使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对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工作;

(四)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和处置等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六)向县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好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更新和维护,保证资产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登记;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租和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日常监督检查,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做好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备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和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和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和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出租和管理。

特殊资产出租,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资产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二)审批。出租国有资产评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或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其余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招租。应以评估价作为租赁底价,进行对外租赁。评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或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租赁;特殊情况,可按程序另行确定招租方式。

(四)签订合同和备案。成交后,资产出租单位要及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

(五)资产出租期间,要定期对已出租资产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杜绝一切转租行为和利用国有资产开展违法活动的行为。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捐赠和对外投资。

(一)无偿划转是指将国有资产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情况下,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关系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是指以货币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国有资产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入股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处置条件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鉴定或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和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处置单位填报申报表、汇总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发票、财务入账凭证、资产系统卡片、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2.机动车辆、房屋等资产需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状况的鉴定评估报告等资料;特种设备类资产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其他资产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3.在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和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文;

4.非单个资产的处置应提供总值清单;

5.审批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分类审批。

1.无偿划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报县财政局审批。

2.资产报废。机动车辆报废和房屋拆除,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其余国有资产的正常报废,实行季度集中审批,一次性报废资产账面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审批;一次性报废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3.除以上两类情况,其余处置按金额实行分级审批。一次性处置资产(含多宗)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程序自行处置;一次性处置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处置。国有资产对外处置,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特殊情况,可按程序另行确定处置方式。

(四)备案。应在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并凭处置批复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单位合并、分立和清算;

(六)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产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定期清理盘点本单位管理的资产,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和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准确及时完成资产月报和年报统计工作。报送资料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和处置等存在的问题单独作出书面分析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和交接等手续;

(四)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和披露等程序;(五)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是否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十)是否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十一)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同时废除2015年印发的《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青神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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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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