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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通知

青府办发〔2021〕6号

  
日期:2021年07月07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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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青神县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神县政府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21〕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签订县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职能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合作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以自身名义签订的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合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下列合同由县政府签订:

(一)与县外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或某特定行业(领域)发展为目的的合同;

(二)与企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签订的以特定行业(领域)合作为主要内容的政企、政银、政学合作合同;

(三)县本级招商引资合同;

(四)合同拟约定事项涉及全县整体性工作,对全县经济社会管理、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县政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公共资源、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合同的启动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以下简称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拟签订县政府合同动议阶段,书面将拟签订县政府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等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

未经以上程序的,不得启动县政府合同签订相关程序。

第八条 县政府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人的资产、信用、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报告,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进行风险预评估。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

第九条 县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县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报批等事宜。合同项目较复杂或者标的额较大的,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与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主体信息;

(二)合同背景及合同目的说明;

(三)合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等信息;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履行进度安排;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密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管辖机构;

(十)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和合同订立地点、订立时间;

(十一)合同编号;

(十二)具体承办单位;

(十三)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政府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参与经商、开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出现以下内容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一)在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情形下,合同价款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损害政府权益的;

(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政府承担义务过重、享有权利过少的;

(三)政府违约责任畸重、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畸轻的;

(四)其他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县政府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起草县政府合同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六条县政府合同由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县政府合同以外,县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委托法律顾问参与县政府合同的审查。

第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县政府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当日将县政府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拟签订的县政府合同,提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签订的批示或者会议纪要;

(二)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具备主要目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三)合同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起草过程、签订合同目的意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本单位法制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围绕以下内容重点开展: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事项是否超越权限;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表述是否准确;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的县政府合同,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合同的审签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合同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签订。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重大合同按规定应当报县委决定的,按程序报县委审批。

县政府重大合同按规定应当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应当依法提请审议或者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合同正式文本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者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授权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县政府印章。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合同签订后,由具体合同承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跟踪县政府合同履行情况,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事项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或者已经发生违约的;

(二)合同相对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恶化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订立书面补充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人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县司法局负责统筹指导县政府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县政府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

第七章 合同的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实行县政府合同备案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单位备案县政府合同时,应当随附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或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文本复印件;

(三)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县司法局认为应当随附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合同备案后,又订立补充、变更、解除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县司法局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备案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主要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成立青神县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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