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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5﹞36号

  
日期:2015年07月01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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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全县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要点》《青神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青神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2015年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 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义重大。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15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5〕40 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眉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眉府办发〔2015〕25 号)要求,现结合青神实际,提出 2015 年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建立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制度,于 2015 年 9 月底前公布运行“三张清单”,及时公开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县政府办牵头,各相关部门责任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做好各级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县财政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一是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县住建局)。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加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县国土局)三是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县住建局)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投资项目,推进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等基本信息的公开,做好政府投资审批项目的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县发改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责任落实)

(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调整信息(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分别牵头)。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县民政局)。三是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县教体局)。四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县卫计局)。四是深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电视、交通、文化、体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信息公开。(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县供气公司、移动青神分公司、电信青神分公司、联通青神分公司、县广电公司、县交通局、县文广新局、县教体局)

(六)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做好国有企业整体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指导意见,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县金融国资局)

(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县环保局)

(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县食药监局)

(九)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县民政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分别牵头)

(十)继续做好其他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县安监局)、就业(县人社局)、财政审计(县审计局)、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县经信局)、价格和收费(县发改局)、信用(县发改局、县工商质监局)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二、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拓展主动公开内容。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要对本行政机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条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二)拓宽主动公开渠道。统筹运用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特别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更好地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三)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梳理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加强议题设置,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全县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三、强化保障确保实效

(一)健全制度机制。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对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内容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的,及时完善相关内容。要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要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除此之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8月1日前要在政府网站上呈现。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制度,定期开展社会调查评议,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公开工作。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严格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信息公开领域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行政一把手要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公开工作。要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大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行政机构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落实专人和设备,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四)强化督促考核。由县政府督查室督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信息公开要点落实情况将作为政府网站内容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各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人员,负责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本单位职能股室承办人要对发文处理笺中的信息公开选项进行填报,并提出信息公开涉密事项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本单位信息提供股室负责人负责对承办人填报的信息公开涉密事项进行审核。

(三)审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责任股室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界定。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报县保密部门负责界定。

第七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八条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第九条在县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

第十条县信息化办会同县保密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未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信息化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川办发〔2008〕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信息化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信息化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由县信息化办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全县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改革,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县信息化办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人士中选取;

2、县信息化办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县信息化办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至 6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县信息化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的待遇。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适当的交通补贴和活动经费。

(五)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收回聘书、予以解聘。

第六条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神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责,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分级、按职能受理的原则。

一、受理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公开程序

(一)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申请表》可以在青神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zhilishipin.com)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电子邮箱,由相应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受理。

2、通过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发送到受理机构,并在信函、传真的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现场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写。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三)申请公开的处理

1、审查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机构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并出具《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见附件2)。

3、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受理机构答复时,应按下列情形向申请人告知。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出具《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出具《青神县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5);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出具《青神县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6);

(4)不属于本机构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7);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8);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9)。

三、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可向受理机构的监察室(处)投诉,也可向县政府监察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青神县监察局办公地址:青神县振兴路3号

投诉电话: 028-38811535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

3、延期答复告知书

4、青神县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5、青神县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青神县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7、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8、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9、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上一条:转发省政府办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互联网+”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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