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十三届第62次常委会议、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6日
青神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坚决纠正和遏制全县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清理乱搭乱建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对象
县域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设。主要包括:全县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工作目标
(一)坚持查旧与控新相结合,力争用半年时间,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分类分阶段依法进行查处,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二)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建立长效机制,构建违法建设防控体系,保持对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城乡规划建设秩序。
三、工作机构
由县城镇重点工作推进组负责对全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考核和监督。由县城镇重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职责
按照“确定主体、联合执法、共同配合”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整合工作力量,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全县违法建设增长。
(一)县住建局。
1.是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查处的第一责任主体,青城镇、南城镇、西龙镇、黑龙镇是第二责任主体。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需强制拆除的,负责组织实施,县国土、交通、公安、消防、城管、司法、卫生部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等全力配合。
3.对做出停止建设或停止施工决定后仍继续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
4.加强对施工企业、个体工匠的监管,杜绝承接违法建设施工业务和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借、出租施工机具等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
1.是城市规划区以外,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查处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国土资源局是第二责任主体。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需强制拆除的,负责组织实施,县国土、住建、交通、公安、消防、城管、司法、卫生部门等全力配合。
3.对做出停止建设或停止施工决定后仍继续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
4.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后的信访维稳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指导、协助乡镇对城市规划区外,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查处。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若由其它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四)县交通运输局。
1.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若由其它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协助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做好县道以上(含县道)交通干线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拆除。
(五)村(居)民委员会。
1.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住建、国土等部门报告。
2.协助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拆除。
(六)县公安局。
1.对经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作出查封施工现场的决定后仍继续施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配合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参与执法活动,对暴力抗法或采取其他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县安办(县安监局)。
1.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对违法建设安全隐患的专项排查。
2.收集、汇总全县违法建设专项排查情况,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整改。
(八)县司法局。
安排公证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对物品搬迁、移交等进行公证。
(九)县卫生局。
安排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车辆等参与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做好医疗应急保障。
(十)县房管局。
1.对涉及违法建设的产权登记、上市交易暂停或不予行政许可。
2.建立健全防控、制止、协助拆除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
(十一)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
发挥宣传和导向作用,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的报道。
(十二)工商、税务、环保、文化、林业等部门。
配合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对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暂停或不予行政许可。
(十三)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通信、网络等部门。
配合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5日至3月31日)。
下发《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通告》。各乡镇、县住建、国土局公布举报电话,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要开设专栏,加强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工作的报道,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
各乡镇、县住建、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现有违法建设逐户、逐片调查摸底,归集分类,建立台账,提出治理建议。县城镇重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要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处理办法。
(三)集中拆除阶段(4月16日至7月31日)。
1.自拆阶段(4月16日至5月15日)。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2.助拆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对当事人同意拆除,但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各乡镇、县住建、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帮助拆除。
3.强拆阶段(6月16日至7月31日)。对已下达限期拆除决定的,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各乡镇、县住建、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强制拆除,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四)巩固成果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县乡(镇)村(社区)“三级 ”管理、违法建设监管考核等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治理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纳入目标考核。
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考核,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逗硬奖惩。
(二)抓好源头控制。
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保持防违、控违的高压态势,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新违法建设的产生,对违法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三)相互协作配合。
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要建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互相协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县城镇重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每个月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分析研判违法建设形势,研究对策措施,提出工作建议意见。
(四)严肃责任追究。
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对不认真履职,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严肃追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