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违法建设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十三届第62次常委会议、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6日
违法建设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违法建设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全县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国土、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有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住建、国土等部门举报违法建设。接到举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必须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国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行政审核、审批,并对责任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负有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和规划项目的;
(三)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四)对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不力,违法建设查禁不力,导致违法建设严重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六)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七)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对本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六)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直接或煽动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对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住建、国土等部门报告。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督不力、对查处违法建设不积极配合的,按相关规定及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议村(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职务;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第九条 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纪委(县监察局)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涉及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社部门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驻青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移送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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