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青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工作准则是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政务公开、勤政务实、廉洁高效。
第二条实行县政府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制度。县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提交县人代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以及其他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县委报告。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并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要依法行政,履职到位,对县长负责,向县长报告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由县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县长或由县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每周例会。
第六条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七条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领域的廉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责任。
第八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重大事项报告分管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依法行政规定
第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条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市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二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由县司法局组织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定期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每届县政府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全面清理,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执行、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三条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机制。行政审批确需前置评审、鉴证的中介服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禁止行政部门指定办理机构或垄断经营。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进入县行政审批局,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联合办理。
第四章政府决策规定
第十四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决策承办单位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五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六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报告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由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讨论的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向县长报告后协调处理,处理情况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督查督办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政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准确地公开。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二十三条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坚持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公布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全县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涉及民生和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等。
第六章行政权力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部署。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力度,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办好县长信(邮)箱、12345党务政务服务热线。县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七章政府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每周例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党外代表人士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列席会议。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会议须在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
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列席除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以外的会议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纪委监委、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研究不能由领导个人决定又不必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事项涉及其他分管县领导的,应征得其他分管县领导同意或共同组织召开。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每周例会由县长、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原则上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召开。
第三十五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由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提出报县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县长签批。提交讨论的议题应认真审核,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做好相应协调工作。议题上会前,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三十六条 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县长或召集会议的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请假。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照“谁主持、谁签发,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县政府办主任负责审核,按规定报批后,由《眉山日报·青神版》、青神县融媒体中心报道,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
第三十九条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套会、不陪会,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会议计划和立项报批制度,严控会议规格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凡须所有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县长同意。
第八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青神县人民政府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有分歧意见,澳门新濠天地娱乐场,手机赌钱游戏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县政府领导批示需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部门收到领导批示文件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返回县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凡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级部门和县委发来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上级来文处理规定和领导同志分工及时送批,有关领导要及时提出贯彻意见。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签署。
第四十四条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审核,报县长签发;事务性公文,经分管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上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一般性(不需编号)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原则上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各部门上报市级各部门的重要数据、方案等,需经分管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报县长审签。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务类公文,经分管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或发至下级的文件,不再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以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执行落实规定
第四十六条 坚持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年中和年末要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完善政务督查机制,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每周例会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等的督查,确保落到实处。
第十章廉政建设规定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奉公、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要艰苦奋斗,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一章纪律作风规定
第五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任何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五十四条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除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不得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
第五十五条要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表扬奖励,表扬奖励对象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受表扬奖励单位一般不超过参加该项工作的三分之一。对受表扬奖励单位只发通报,不制作奖牌和证书。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离青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副县长、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青外出,须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直属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原《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青府发〔2016〕13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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